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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家“远在千里”,遇到纠纷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天津高法 2022-12-23


随着网络购物

逐渐成为常见消费模式

产生的消费纠纷也日渐增多

争议双方往往相隔千里

往来不便



为最大限度地便利当事人

蓟州法院充分利用在线诉讼方式

“零距离”审理

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王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某店铺购买了茶叶,在收货后,小王认为该茶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在与卖家协商未果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后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

与被告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

考虑到双方相隔千里的情况

法官一方面通过电话、微信

进行线上沟通协调

迅速厘清案件争议焦点

另一方面及时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

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由于案涉商品茶叶具有特殊性,承办法官详细查阅相关资料,并向专业部门进行询问。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卖家全额退回货款,小王撤诉。



随着移动互联网、智慧物流等新技术日新月异,消费者足不出户,轻点手机,就能轻松选购商品,网购逐渐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消费模式。


然而,在网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部分不良商家有了可乘之机——利用网购“看得见摸不着”、“线上交易”等特性贩卖不合格的商品。


商家“远在千里”,多数消费者因怕麻烦而选择了放弃维权,忍气吞声。事实上,想要“找到”商家维权并没有想象中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消费者想要诉讼维权,只需要到网购商品收货地或者实际使用商品造成损害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教你四条网购维权小妙招



01

 第一招:虚假宣传不能有


 在购买产品时,最怕遇上商家瞎忽悠,白白花了冤枉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虚假宣传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处罚,因此在遭遇虚假宣传时,不要觉得是自己的问题,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02

 第二招:消费凭据要保留


 网购时,注意保存交易凭证,包括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交易快照等能够证明商品质量、价格、数量的各项数据,避免维权时“空口无凭”。



03

 第三招:法律武器握在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返还价款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所支付价款的三倍,即“退一赔三”,价款三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商家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在要求赔偿损失外主张“两倍惩罚性赔偿”,即“赔一罚二”;


 如所购买的商品是食品,在厂家或商家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除返还价款外,可以要求赔偿所支付价款的十倍,即“退一赔十”。


 同时满足“退一赔三”“赔一罚二”“退一赔十”条件的,三者由消费者择一选择。



04

 第四招:七日退货没烦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机制,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大部分商品均可七天无理由退货。因此,购买到不满意的商品后,在符合退货条件的情况下,要及时行使自己的退货权利。


怎么样

你学会了吗?

赶紧收藏吧!



END

来源:蓟州法院、重庆江津法院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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